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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部重要著作,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著作,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践总结,而是来自于当代中国法律现场一份思想报告,值得当代中国法律人认真借镜。
(12)由此可见,在这种语境中浮现出来的秩序,只能是各种各样话语博弈之间达成的暂定平衡,是一种变易不居的过程,并且表现出善治的意义多元性(这是Michael Walzer的观点)或者叙事的方式多元性(这是Jean-Francois Lyotard的观点)的发展趋势。所谓正的界说也永远是相对化的,可以因时制宜。
在这里,可以说选择空间与可撤销性既是两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实现相互承认的最基本的制度条件。⑦借用婵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所使用的政治学术语,即竞技民主主义(agonistic democracy)。(20)参见注(19),第17-48页。详细内容,可参见[日]深田三德:《現代法理論論争:R.ドウオ一キン对法実証主義》,ミネルヴア書房2004年版,第3章。这真是一个饶有趣味的命题。
也可以发现中国式正的界说的三合一结构,这使得传统情、理、法那样的法律解释复数化的机会结构得以维持和拓展。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深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所暗示的法律实践内部的判断和检验,或者解释共同体的互相监督、纠正以及集体判定,究竟能否成为释法说理的可靠保障?从纯粹学术的观点来看,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不经意间把什么是正确的解答与人们认为什么是正确的解答之间的区别给消除了,从而使得从外部来检验和判断某一规范性主张是否妥当的机制无从启动和运行。理念转变与制度创新 司法理念的转变,是最大的转变,也是最根本的转变。
刑事程序在起始环节,就容易埋下偏见的种子。因有罪推定、确证偏见所导致的程序累积风险,对司法程序特别是审前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严峻挑战,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实验结果显示,与无罪推定心理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警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反思错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统风险,有助于形成更多、更广泛的司法共识,推动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迈进。
审视本轮刑事司法改革,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记忆形成之后,也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
关于司法不公的成因,尽管国内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学探究司法不公的隐性风险,摆脱法律职业的思维定势,仍然是一个新的课题。司法风险的科学认知 司法过程,究其实质,属于一种风险决策。讯问程序中隐性的强迫,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
如果真正基于回归社会和恢复改造等理念设计刑罚制度,就需要实现刑罚由惩罚模式向矫正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降低再犯率,确保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顺利复归社会。唯有理性认识证据风险,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司法决策出现失误。而以正义之名施加的惩罚,也往往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那么,这一结论是否适用于司法领域呢? 在侦查取证环节,因视野狭隘所导致的确证偏见等问题,不仅影响现场处置、人证调查,还影响到DNA鉴定等看似客观的领域。
毋庸讳言,如果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将是一种更大的不公正。龙勃罗梭(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试图通过体貌特征推测人的本性,这种犯罪理念无疑带有一定的偏见性和误导性。
例如,为弥补记忆的缺陷,可以推广使用录音录像系统。还有35%的受访者能够回忆起那个并不存在的视频中的特定细节。
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隐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对正当程序的自觉,铭记正当程度的实质。反观社会对犯罪和司法的总体认知,每当涉及道德和惩罚等主题,人们总会讲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有些程序规则并不能真正限制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是沦为徒有其表的纸面上的法律。法官的前一个判决可能对后一个判决产生影响。然而,司法实践中错案屡屡发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潜藏着鲜为人知的制度偏见。我们加于被害人的身份标签,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式。
还有人主张,随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规范的讯问方法得以推广,虚假供述已经没有存在空间。证人证言是最残忍的证据,也是潜藏风险最大的证据。
这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偏见非常微妙或者极其隐蔽,很难被人察觉。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作出的裁决可能存在差异。
追本溯源,要想切实防范和纠正错案,必须加强对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学探究,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与此同时,一旦我们给某人贴上身份标签,就会努力寻找证据确证这种身份,并选择无视或者轻视与之相反的证据。
为减少被害人伤亡后果,可以为执法警察配备急救设施。反思现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规则非但未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反而可能损害这一目标的实现,还营造出一种安全和公正的假象。唯有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才能推动真正的制度创新,并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司法系统的错案等问题。如果警察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为视为欺骗,并认定其是真正的罪犯,在讯问时就会体现出更大的偏见,表现出更加强硬的态度,甚至可能谎称掌握原本并不存在的有罪证据。
谈到专家证人,情况无疑更加复杂。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犯罪、如何看待司法、如何看待司法不公,诸如此类的问题,涉及的都是深层次的司法理念。
当一视同仁的司法承诺,在实践中变成因人而异的差别对待,公正就无从谈起。例如,盛行美国的雷德讯问方法,非但难以纠正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谎的错误直觉,反而可能助长讯问过程的心理强迫。
对于不同身份的被害人,办案机关的司法优先级、初期处置模式和程序标准,都可能呈现出内在的差异。时至今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领域已经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潜藏因素形成许多富有洞见的成果。
在有罪推定观念驱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强迫影响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劳讯问,就很容易出现被迫认罪的司法悲剧。心理学研究发现,在多数场合下,我们都是以直觉感受而不是确凿事实作为风险决策的依据。进入专题: 司法不公 。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猜测性,等等。
为避免专家证人的偏见,可以聘请中立的专家。科学认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重要影响,就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与犯罪治理密切相关。
美国学者本福拉多(Benforado)教授所著的《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整合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开启了研究司法不公问题的新路径、新视野,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这就要求法院科学设置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学进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学证据被拒之门外。
心理学研究显示,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记忆会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影响。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一旦遵守规则本身成为唯一的要求,变相规避规则的做法就在所难免。